七、推动泉州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泉州市在国家批准设立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前自行先行先试,推动在福建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全部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在泉州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扩大在县域的网点覆盖面;推动外资银行在泉州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支持泉州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扩大泉州债券融资规模,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试点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适时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服务泉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八、增强实体经济保险保障。拓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有效分散、转移实体经济的经营风险。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保险支持力度,继续对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继续对出口信用保险实施保费补贴和保单融资贴息政策,增强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保障作用,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融资功能。落实省政府与国内保险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探索保险资金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推动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
九、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大对我省促进总部经济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境内外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2012年力争从省外引进2家外资银行、1家股份制银行在闽设立分行,新增各类银行网点230家、自助银行840家。推动有条件的农商行设立异地支行和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十二五”期间各县(市)至少组建1家村镇银行,支持开业一年以上的村镇银行向小微企业数量多、金融服务不充分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再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推动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的县域、乡镇和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参股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宣传“依法合规、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民间融资观念,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方式灵活、运作合规、监管有力的民间融资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