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崇启通道(上海段)收费项目的复函
(沪财预[2011]14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对崇启通道(上海段)收费进行立项的函》(沪建交函〔2011〕120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设立崇启通道(上海段)收费项目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崇启通道(上海段)收费项目,收费名称为“车辆通行费-崇启通道(上海段)”,执收主体为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收费期限为15年(自通车之日起计算)。
二、崇启通道(上海段)收费标准按《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市政计〔2004〕840号,沪价费〔2004〕63号)以及《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沪市政计〔2006〕120号,沪价费〔2006〕00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崇启通道(上海段)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