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另行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统筹管理职能。改革完善校长任用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依法聘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竞聘制和定期交流制(原则上六年要交流轮岗)。保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配备教师,注重解决学科教师结构性缺额问题。加强本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着力加强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流动配置。切实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保障校长、教师培训经费,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四)优化中小学办学环境
各级政府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育工作的唯一依据。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鼓励中小学校围绕提高教育质量开展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改革探索。严禁随意对学校进行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庆典等各类商业性活动,参加公益性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学校要加强与社区、家长的联系与合作,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共同营造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中小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督导评估制度。省教育厅另行制定中小学教育质量督导评估标准,将中小学教育质量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以及“中小学督导评估”体系,作为考核县级党政负责人、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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