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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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