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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严禁违规补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严格按照校历科学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有效增加课外活动时间。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节假日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集体补课。在职教师也不得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学校组织学生违规补课的,按照《贵州省规范中小学办学奖惩办法》进行惩处;在职教师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的,撤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其颁发的各类荣誉,取消其当年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及各种评优、评职资格,并建议当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八)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并不得把捐赠和赞助行为与入学和升学持钩。坚决禁止变相通过收取捐赠和接收赞助等形式收取赞助费。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九)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民办义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大力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义务教育领域,引进省外知名民办学校到省内办学,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要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优化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环境,积极支持优质特色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壮大。允许家长和学生自由选择民办学校,满足群众对多元化、特色化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十)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公示、举报和核查处理制度,加大对违规收费的查处力度。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特别是利用春季、秋季开学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学校收费管理大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强化择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经查实的违规择校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纳入各项教育督导的评估体系,作为衡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经常化、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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