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布局。适应和满足我省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需求, 按照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适当调整撤并村小和教学点。对不具备撤并条件、确需保留的教学点不能撤并,并要投入必要的资金改善校舍条件,配备必要的教学用具,保障教学活动顺利开展。通过调整中小学布局,使全省中小学布局结构趋于更加科学合理,教育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加提升。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种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或分班的条件和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对于违反规定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的学校和教师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对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新生生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非正常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制订专项计划,实现到2015年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并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四)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化改革。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县域内按照就近、优化组合的原则,组建多个“以热点学校为中心、多校联合”的学区,在学校隶属关系不变、法人不变、编制独立的前提下,学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同层次学校进行实质性联合办学,学生实行划片入学,同学区学校间互派师资、统一教学、捆绑考核,实现“老校+新校”、“强校+弱校”,有效实现教学资源共建共享,逐步缩小校际教育质量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缓解“择校热”。
(五)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黔教基发[2011]335号),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州)范围内招生,不得作违规招生宣传,不得采取经济手段招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从2012年起,各市(州)所辖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面向全省招生(民族班、宏志班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除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招生指标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50%,以后要逐年增加,到2015年不低于60%。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黔教基发〔2011〕85号),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分重点班和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实验班。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坚决禁止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收取任何费用。暂停所有面向中小学的各类比赛、竞赛(包括奥赛),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科性竞赛,非学科性比赛项目一律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赛养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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