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预防执法过错发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渝府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苏平;联系电话:63890719。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渝府发〔2005〕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现执法过错的集体或个人作出处理。
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对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现的执法过错责任作出处理。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作出的处理,须在作出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