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委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人民好公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组织)处(部):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广大公务员围绕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五个重庆”建设、“十件民生大事”等中心工作,切实转变作风,积极履行职责,为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树立了亲民爱民、干事干净的良好形象。
为激励广大公务员弘扬奋发进取精神、激发队伍生机活力,始终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1]33号)、市委《关于在创先争优中开展“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渝委发〔2011〕9号)、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和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创先争优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组织部、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人民好公仆”评选表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市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管理人员,下同)。对有重大贡献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重庆市人民好公仆”150名。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原则上按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推荐候选对象,按1‰计算不足1名的单位,可推荐1名候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评选推荐要坚持“五好”标准:
一是思想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恪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品德高尚,自觉为重庆改革发展、改善民生奉献和奋斗,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在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唱读讲传”、“三项教育”等活动中,主动参与、自觉实践,带头示范、积极促进,表现突出,成效明显。
二是服务群众好。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态度热情周到,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高;主动深入群众,熟悉民情,尤其是在“三进三同”、“结穷亲”、“大下访”活动中,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