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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园林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l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6.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
  7.在专业期刊(《重庆园林》等)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8.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省(部)级、市级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全国园林类博览会等展览奖项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4.获得全国、其他省(部)级园林类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5.获得“重庆市园林科技项目等级评定”一、二等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6.获得“重庆市优秀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一、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7.获得重庆市“茶花杯”优秀园林工程奖项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8.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省(部)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9.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并经省(部)级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0.解决设计、施工、养护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省(部)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1.作为主持人完成了国家级1项、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以上(已正式发布)的制订工作。
  12.从事园林养护管理工作(苗圃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管护项目连续3年以上达到重庆市园林二级以上管护标准。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的名词解释
  1.本专业:指园林类相关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
  2.项目负责人: 条件中所称的“项目负责人”代表了6类行业中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设计主持人、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项目技术岗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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