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复查
第四十条 参保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业务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并在收到复查申请后2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其他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业务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建议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含下属事业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以外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中,先于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报的公共基础信息资料,经审核后,应建立档案资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记录以便共享。在这些公共信息被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机构可以对这些公共信息进行补充、维护。
公共业务办公室可按规定将上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并进行维护。这些登记信息一旦纳入公共业务办公室监控以后,其他工作机构不得再随意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参保缴费稽核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市公共业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年对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组织实施统一稽核。
第四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维护和缴费信息维护等业务,只能由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办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备份保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附件:1.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 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
3. 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 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5.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6.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申报表
7.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
8.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
9.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
10.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
11.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
12.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
13.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
附件1: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 位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单位社会保障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类型 |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体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个体工商户 □其他 |
单位地址 | | 行业代码 | |
隶属关系 | □中央 □省 □计划单列市 □市、地区 □县□乡镇 □部队 □其他 |
主管部门 | □工商 □人事 □卫生 □审计 □人社 □科委 □司法局 □国资委 □其他 |
单位所属区划 | |
总机构名称 | | 总机构单位社会保障号 | |
工商登记执照 | 执照种类 | | 发照日期 | |
执照号码 | | 有效期限 | |
注册地址 | | 经济类型 | |
法人代码证书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姓名 | |
代码 | | 身份证号 | |
颁发日期 | | 电话 | |
地税登记证 | 税务登记号 | |
税务机关名称 | |
发证日期 | |
税务顺序号 | |
批准成立信息 | 批准单位 |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日期 | |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参保日期 | | | | | |
参保地区 | | | | | |
单位经办人 | 姓名 | | | | | |
电话 | | | | | |
开户名 | | | | | |
开户银行 | | | | | |
银行账号 | | | | | |
社会保险行业类别 | | | | | |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 单位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 |
备注 | |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栏和“单位地址”栏填写的内容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地址一致。
2.“行业代码”栏按照如下分类填写该类相应的代码:农、林、牧、渔业-01,采掘业-02,制造业-0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4,建筑业-05,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0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08,金融、保险业-09,房地产业-10,社会服务业-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2,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4,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5,其他行业-16。
3.凡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参保登记时,需按上级总公司的单位名称和社会保障号填写“总机构名称”和“总机构单位社会保障号”。
4.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应填写“工商登记执照”栏。
5.有纳税关系的单位应填写“地税登记证”栏。
6.“经济类型”栏采用GB/T 12402-2000 分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