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测评。由考察组成员向访谈对象发放民主测评表,现场匿名填写并回收。
3.个别谈话。考察组单独与访谈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客观、公正、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实绩表现。
4.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考察组也可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等有关材料,认真核对情况并备份有关材料。
(三)撰写考察报告
考察组成员经共同研究、统一意见后,提出考察结论建议。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内容的情况,并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四)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结束后,由该项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察结论,并在考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考察对象。
差额考察中,考察对象全部合格的,考察组应结合考察情况提出排名的建议,由市公务员局商该表彰项目承办部门确定排名。
第十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市公务员局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市公务员局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弄虚作假、违反考察纪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取消考察资格;
(二)由市公务员局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建议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资格;
(三)取消其五年内参加市级部门以上表彰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考察访谈对象在考察中弄虚作假、违反考察纪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市公务员局向其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主管市级部门通报情况;
(二)取消其五年内参加市级部门以上表彰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考察对象在考察中弄虚作假、违反考察纪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市公务员局向其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主管市级部门通报情况;
(二)取消其推荐参加此次表彰的评选资格;
(三)取消其五年内参加市级部门以上表彰的评选资格;
(四)考察对象为机关事业人员的,由市公务员局建议其所在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六、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与被考察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国家对奖励表彰考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表彰奖励推荐对象考察报告
2.表彰奖励推荐对象考察民主测评表
附件1:
表彰奖励推荐对象考察报告
表彰奖励名称 | |
考察对象基本情况 | 集体 |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 单位性质 | | 单位级别 | |
个人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政治面貌 | |
住址 | |
考察方式 | | 考察地点 | | 考察时间 | |
考察记录: |
访谈对象签字 | 姓名 | | | | | |
单位及职务 | | | | | |
考察组意见: |
考察人员签字 | 姓名 | | | | | |
单位及职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