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记二等功以上记功奖励及省部级以上命名表彰候选对象考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公局发〔201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我市表彰奖励候选对象的考察工作,现将《重庆市记二等功以上记功奖励及省部级以上命名表彰候选对象考察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间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重庆市记二等功以上记功奖励及省部级以上
命名表彰候选对象考察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表彰奖励候选对象的考察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委组〔2009〕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考察范围
第一条 下列候选对象应当进行表彰奖励考察:
(一)拟推荐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拟推荐以人力社保部和国家其他部委联合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拟推荐单独以中央部委名义表彰并将享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个人;
(四)拟推荐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并将享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个人;
(五)拟推荐个人或集体记二等功及其以上记功奖励的。
二、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局牵头负责,会同实施表彰奖励项目的市级部门共同开展。
第三条 考察应当组建考察组。考察组成员应在两人以上,组长及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应具备重庆市公务员考核考察测评资格。考察对象为市管领导干部的,应邀请市委组织部有关同志参加考察组。
考察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表彰奖励工作,对考察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条 考察原则上采取实地考察。直接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考察对象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考察。必要时,考察组可以开展延伸考察。
第五条 考察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符合程序,广泛听取意见。
三、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察组应依据评选条件,重点考察以下内容:
(一)资格性。考察对象是否具备表彰奖励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有关资格,是否符合该项表彰的评选条件;
(二)真实性。考察对象先进事迹材料是否属实;
(三)先进性。考察对象是否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否具有典型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四)程序性。考察对象评选推荐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是否符合表彰奖励相关规定及该表彰项目具体要求。
考察期间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就考察对象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七条 考察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一)考察对象符合评选表彰通知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评选推荐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确定为考察合格。
(二)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考察不合格:
1.考察对象不符合评选表彰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的;
2.申报材料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3.严重违反规定的评选推荐程序的;
4.考察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调查的;
5.有不应给予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四、考察程序
第八条 记功奖励原则上采取等额考察。命名奖励原则上采取差额考察。
差额考察的比例由考察组根据表彰项目及推荐情况,按拟表彰名额的120%至200%确定。
第九条 考察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预告及公示
由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前1日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对考察对象基本情况、评选表彰的条件、考察的内容、形式、时间及举报方式等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施考察
1.考察见面会。考察组成员主持召开考察见面会,向访谈对象通报考察目的、考察组成员及评选推荐情况;考察对象向考察组及访谈对象介绍基本情况。考察见面会需以下访谈对象参加:
(1)按照管理权限由考察对象所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纪检部门,政府人力社保、监察、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志;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代表;
(3)考察对象的工作服务对象代表;
(4)考察对象为集体的,该集体的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为个人的,其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