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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

  (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

  (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

  (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

  (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七)湖泊水生态修复;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

  (四)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督;

  (五)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禁渔区和确定禁渔期;

  (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

  (三)渔业养殖的监管;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

  (二)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

  (三)湖泊湿地生态修复;

  (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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