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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6号)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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