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市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估费用列入市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创办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创办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扶持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文创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文创办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扶持资金上交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