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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开展2012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指南发布)
  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对于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服务总合同金额的50%。
  第七条 (区县配套)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编制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库)
  设立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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