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统计执法督察制度。市和区县统计局的纪检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督察,通过暗访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统计执法相对人对政府统计执法工作的评价,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统计执法工作中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规范度。
(四)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本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拓展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满足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政府统计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对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五、进一步完善统计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启动地方统计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地方统计立法的调研工作,加强与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学习兄弟省市统计法制工作经验,深入基层开展立法需求调研,研究新修订的《
统计法》实施后对本市统计工作带来的调整,找准地方立法的空间和现实需求,不断完善地方统计法规。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改工作。根据《
统计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着力研究解决影响统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国家统计局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为重点,制订和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执法业务手册,以及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及时修订、补充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编制《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统计执法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告知制度。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工作。市和区县统计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对不符合统计改革和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建立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同时,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和区县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