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本市统计执法检查,要紧紧围绕“三个提高”和“四大工程”,逐年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为统计中心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围绕保障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开展常规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对典型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对已处罚的企业,开展回访执法检查;对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要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机制,充分体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与违法单位面对面的统计知识指导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违法企业法人谈话制度,实现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处罚违法的有机结合,提高统计执法效能。要积极推进分类分步执法,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曝光;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先行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市统计执法检查,要逐步推进执法检查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强区县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
(五)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档案管理和案卷评查制度。市和区县统计局要加强对统计执法案卷的归档管理,保障统计执法资料完整、规范和经得起历史的查询。市统计局每年要开展对统计违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统计执法中不规范的地方,不断提高本市统计执法水平。
四、强化对统计行政行为和统计执法的监督
(一)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层级监督。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要积极开展统计巡查工作,加强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统计局的复议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