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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统计法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的规范度和执法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随着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的颁布,行政执法的部分依据和内容发生了变化,市和区县统计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更加细化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责任,保证及时执法、有效执法和规范执法,防止出现执法迟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要通过切实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本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统计执法活动中,对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为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其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收取费用。市和区县统计局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公开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理,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同时,对所有对外服务和管理事项都要制订相应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行使权力时侵犯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及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当前,本市区县统计法制机构和统计执法队伍比较薄弱,与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建设不相适应。《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区县政府应当配足法制机构人员,使其与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并逐步独立设置法制机构。”区县统计局要按照《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要求,增加统计执法人员,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设置统计法制机构。同时,市统计局要加强对统计法制人员的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统计法制人员在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本市统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统计执法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市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没有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统计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市统计执法人员和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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