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得分值14分
1.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的,分值5分。以不合法执法主体名义(如以其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委托执法,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分值5分。委托手续不完善的,扣除分值3分。未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3.本部门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的,分值4分。未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执法行为文明,无吃、拿、卡、要及粗暴、野蛮执法行为,分值2分,否则扣2分。
(二)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得分值33分
1.行政执法具有法律依据、具有明确执法职责的,分值4分。无法律依据、无执法职责执法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的,分值3分。有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的,分值3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本部门实施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上报局政策法规科,无瞒报、漏报重大行政行为的,分值3分,否则扣3分;
4.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的,分值3分。需要制定而未制定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分值3分。未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6.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的,未有放弃、推诿或拒绝的,分值3分。有放弃、推诿甚至拒绝履行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许可、确认、收费、检查、处罚等,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分值3分。没有合法依据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8.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内的,分值4分。超越职权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9.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分值4分。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视情节,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得分值24分
1.公开了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的,分值2分。未予公开的,扣除全部分值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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