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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一)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交强险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二)纳税人需要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三)纳税人直接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以合并填列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并加盖征税专用章。
  十三、车船税退税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或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行纳税,也不退税。
  十四、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同时报送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明细报告。
  十五、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十六、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4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大地税告〔2007〕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19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43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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