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应当缴纳的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九、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十、车船税纳税申报和认定
(一)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纳税人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扣缴义务人可以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其排气量。
(二)主管地税机关征收车船税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对纳税人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对于纳税人购置的新机动车,主管地税机关和扣缴义务人认定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国内购买的机动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进口机动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十一、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
(一)对于因扣缴义务人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以下减免税证明资料:
1.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