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八)公共交通车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有关部门核发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从事公共交通营运,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但不包括出租车、城际交通车船、长途客运车船。
  公共交通车辆包括校车。校车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机动车辆。
  (九)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指具有农业户籍居民拥有的,符合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规定的技术标准,在城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农村地区使用的机动车车辆。
  (十)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六、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为准。
  七、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应税船舶的车船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
  八、车船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