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