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的分包业务收入确认问题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分包项目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全额预征。
十五、关于征收方式改变后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再允许弥补。由核定征收改回为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允许弥补。
十六、关于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企业年度中间未按照实际会计利润和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后发现的,其少缴的税款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七、关于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建造的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开发项目立项规划规定对停车场所进行界定。与房屋一体的带产权停车场所,应当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当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
十八、关于以土地使用期限为租期出租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以土地使用期限为租期出租地下停车场所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应当全额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并实际执行分期收取的,应当分期确认收入。同时,建造地下停车场所成本的税务处理应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不能重复结转成本。
十九、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开发产品完工已结转销售成本与竣工决算成本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