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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九、关于企业取得虚假发票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对于应取得未取得真实、有效发票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换票。凡在汇算清缴期未换回真实、有效发票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关于租赁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  定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企业承包工程租赁设备发生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租用发包方等企业的工程设备,在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中,如已明确约定油费、修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企业负担,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有效凭据,允许油费、修理费等费用在承租企业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建筑企业收到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问题
  建筑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返还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三、关于企业有奖销售发生的促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以有奖销售形式促销商品,如奖品为现金,凭相关促销活动实施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个人身份证件、领取签字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在销售费用中扣除;如奖品为商品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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