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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七、关于政策性搬迁中规划搬迁时点确定问题
  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以签订协议的时间作为规划搬迁时点确认依据;未签订协议的,原则上应以政府搬迁公告为规划搬迁时点确认依据;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请市局确认。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当在完成搬迁时将应纳税部分补偿款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掌握。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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