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支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地农民凭证可享受免费提供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补贴。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就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优势,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
1.政府扶持就业。各县区政府要将辖区内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把一户有2人以上适龄劳动力未就业的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失地农民就业。招商引资时,把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引入企业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前提,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
2.社区组织就业。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县区实际,把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潜在的就业空间,大力开发托老托幼、快餐配送、家庭护理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和社区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及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3.个人自主创业。各县区政府要向失地农民加大宣传市场就业的意义,引导失地农民更新择业观念。同时,利用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契机,积极为失地农民行业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以个体、合伙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4.实行转移就业。各县区政府按照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劳务输转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37号)要求,对有转移就业愿望并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地农民,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其转移就业,通过劳务输转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二)加强失地农民培训。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失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培训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针对失地农民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失地农民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提供,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全部进行培训,使其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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