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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兰州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兰州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28号)、《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市委发〔2005〕43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方向,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为目的,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受到影响。

  二、基本要求

  (一)合理确定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对象。失地农民是指征收集体土地而导致无土地或有少量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以劳动年龄段内失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确保失地农民就业率达90%以上。

  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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