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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渝办发〔2012〕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势,市工考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
(2012年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评选“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50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10户。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原则

  (一)评选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统计上视同法人对待的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存在母子关系的,以母公司合并口径参评,并仅限工业生产经营部分。“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在“重庆工业企业50强”以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评选。

  (二)评选原则。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主要从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生产规范和社会责任4个方面综合考核评选。

  (1)生产规模。主要考察企业营业收入、资产等规模指标,“重庆工业企业50强”要具备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

  (2)经济效益。主要考察企业盈利能力。“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当年盈利且利润总额须达到3000万元或利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对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支柱产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3)生产规范。“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其主导产品生产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效生产)。企业在评选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保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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