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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2〕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7号)精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3月26日起,在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一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现行使用的旧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同时停止使用;现行使用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等其他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4月30日。上述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时,应当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配套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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