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的申报、批准与管理
(一)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组织管理工作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具体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我省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的组织协调和培育工作,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的选择确定和推荐工作。
(二)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申报表》、编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初审通过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四)《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是:单位概况;基地实施的总体目标;基地实施的基本条件与优势;基地实施的主要技术内容;主要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分析;产业化辐射效果及示范作用;基地的组织管理与计划安排;基地实施的政策保证措施;产业化基地实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地考察,并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六)批准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的单位,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签订《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实施责任书》后实施。
(七)对批准实施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八)已经批准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不能按照《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实施责任书》要求组织实施的,或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资格。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刘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