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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20日前)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47号)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47号)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逐级上报。各市州及全省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20日前)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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