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4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甘肃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