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我区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偶发事件,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平稳实施,维护考场、考点和社会稳定,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教考试厅[2008]1号)制订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偶发事件处置办法,明确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应急工作处置职责与程序,提高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能力,维护教育考试秩序,确保我区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机构
1、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韩荣飞
副组长:白双山、王鸿义、侯天翔
成员:阿拉塔、张培文、陶学书、陈凯、苏林英、格日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业务处室。
2、各盟市、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自治区各承担相应教育考试的高校要成立相应的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3、各考点成立由主考、副主考为正、副组长的偶发事件处置小组,具体负责本考点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在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的领导下,形成偶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有效控制,就地解决。一旦发生偶发事件,坚持控制在发生地,就地解决;避免扩展到考场外、考点外,避免造成考场、考点及社会治安秩序混乱和失控。
3、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在处置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坚持安抚情绪和教育疏导为主,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于坚持错误、不听劝阻的,要善抓时机,果断处置并要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
4、预防为主,重在建设。从法规、制度、思想、组织、设备设施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预防措施建设,保障经费和力量部署到位,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