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认真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和预案体系,推进应急平台建设,提高灾害救助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转型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处理群众行政诉求的能力和水平。
三、努力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10、加快推进民政法律制度建设。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加强协调,加快推进民政法律制度建设,力争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配套的我省地方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通过立法解决全省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适时将条件成熟、群众期待、事业急需的立法项目适时上报,争取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完成《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和送审工作。认真做好《河南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和《河南省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调研、论证和修订的准备工作。
11、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完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布。
12、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认真落实《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15日内,应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确保合格率和备案率达到100%。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滞后、失当、不适应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与上位法(上级文件)相抵触的,要及时清理。开展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做好民政法规的编辑整理工作,编印民政专业法规汇编。
四、规范民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