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安监综合〔2012〕44号)
各区、火炬高新区、象屿保税区安监局:
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对《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厦安监综合﹝2011﹞3号)进行重新修订,已通过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不含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登记建档、检测、监控与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前应通过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