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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等5个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民政部门办理民政行政处罚案件时,在案件办理的环节凡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法告知该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等法定告知内容。

  告知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告知的应当在告知后由被告知人在相应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询问、文书送达等案件办理环节时,应当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四条 案件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证人如实回答、依法作证的义务,以及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作伪证、隐匿证据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五条 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就地封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载明先行登记保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第六条 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文(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具体内容;

  (四)行政处罚裁量相关内容;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等权利及权利行使期限、地点。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民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证据;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种类;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文(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具体内容;

  (四)裁量权行使的依据、裁量标准及处罚幅度、处罚档次;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民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八条 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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