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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等5个制度的通知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违法一年内被民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采取的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的。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除简易程序外,一般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案。民政部门有初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尚在法定追究期限之内,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应当进行立案调查核实。

  (二)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并向当事人宣读或让当事人自己阅读,经校对无误后,要由证人、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有关事由和权利,允许被处罚人申辩和质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被处罚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有关权利,并允许其申辩、听取其意见。对于较大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还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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