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等5个制度的通知
(豫民[2009]5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等5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河南省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行政处罚作出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合乎立法目的合理裁判,对于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进行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施不同标准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