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证实性材料等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四)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六)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七)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获奖后应连续三年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