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分类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评定工作开始前,秘书处考核聘用年度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