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管
(一)规范行政审批,严把源头关。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加大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放射诊疗许可的审批力度,规范许可程序,严把许可关,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计分通报机制,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进行计分并作全市通报。
(二)加大放射诊疗监督执法力度。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掌握的本底资料,针对较突出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情况,放射诊疗许可范围与开展诊疗服务范围的相符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情况,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性能检测落实情况,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护用品以及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情况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收集汇总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开展情况,以及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冶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情况,对严重违法的放射诊疗机构进行通报。
四、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放射卫生服务质量
(一)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检测评价、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有效资质,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程序。
(二)有序开展各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放射卫生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评价工作,严把质量关,及时完成检测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出检测评价,为使用单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效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指导放射诊疗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市职业病防治院应加强对全市各级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服务有序、质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