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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维修施工合同;
  5、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五)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业主大会、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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