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深入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9月8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全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极端危害性,切实增强做好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积极通过媒体,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对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引导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和支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的强大声势。
(三)坚持统筹结合。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把专项行动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紧紧抓住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规制度落实,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强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责任,严格检查、严格督导、严格查处,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逐级建立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5月至8月份,每月25日前向省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打非治违”工作进展情况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