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研究细化稀土行业整合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通力协作,特事特办,扎实高效推进整合工作。行业整合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各单位具体业务分工如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稀土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省稀有金属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推进整合工作,研究解决行业整合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争取国家批准将省稀土产业集团纳入国家规划,成为国家重点发展的稀土企业集团。
省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整合项目完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衔接,指导项目完善有关支撑性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有利于稀土资源开发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的原则规划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分解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对整合后的稀土矿产资源尽快依法变更权属,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指导省稀土产业集团申办新增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同时组织开展稀土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省环境保护厅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整合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加快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加强与环境保护部沟通、指导有关企业尽早通过国家环保核查,同时组织开展稀土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省国资委要大力支持省稀土产业集团整合稀土行业,协调推进省属企业稀土业务整合,加快资金和项目审批,支持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省财政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做好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主动指导企业开展人员分流、清偿拖欠职工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提供职业指导、介绍和岗位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省工商局要为稀土行业整合开辟“绿色通道”,对省稀土产业集团行业整合过程中办理相关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努力缩短办理时限,优质提供服务。
省金融办要通过加强金融创新支持稀土行业开展整合。
各有关地级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协调有关县(市、区)和企业配合开展行业整合。
省稀土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企业权益,支持行业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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