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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主动提供多样化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覆盖到辖区内每一名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对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职业指导、各类招聘活动信息以及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创业指导,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机会;对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推荐其参加相应的就业见习;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三)组织实施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对接洽谈活动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产业集聚区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对接洽谈活动。同时要认真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促进供需对接。要结合市场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活动。要会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央(国)企联合招聘活动,设立或开辟专门信息发布平台和栏目,发布央(国)企招聘信息。

  (四)大力开展就业见习。要全面完成“三年六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深入宣传见习政策,多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对接洽谈活动,搭建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互选平台,积极组织有见习意愿以及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加强对见习单位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规范见习管理,保证见习质量,提高见习后的就业效果,建立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五)扎实推进创业服务。要深入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创业手续,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落户等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在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过程中,要将大学生作为重点群体给予支持,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职业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要根据女性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以及大城市高校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认真落实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规定,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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