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理单位是否做到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是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违规作业;发现违规施工是否及时下发隐患整改或停工指令,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于拒不整改的,是否履行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此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通知,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迅速打响“清剿火患”战役。
(二)清剿火患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2月6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抽调人员成立检查组,实行逐级负责制,进行网格化排查,做到不漏一个工程项目、不留一个死角、不放过一个隐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分清类别,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整改期满要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9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清剿火患”战役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立即进行部署,把有关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到各企业和各工程项目及其现场所有从业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建筑工程火灾形势,找准火灾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强化执法措施,全面消除隐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排查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查人员和单位法人代表的责任,做到问题不处理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杜绝形式主义,决不姑息迁就。要积极督促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认真做好检查和相关记录。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年终考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主动、排查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深入督导,抓好落实。建立并落实“清剿火患”战役逐级责任制,全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组织开展以随机抽查、暗访为主的“清剿火患”专项督察,对火灾多发、高发地区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跟踪督导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