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局 |
14 | 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第二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河流的水文特征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期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水利局 | 各区政府
规划局 |
15 | 划定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的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
环保局
| 农林局 水利局 |
第二十四条:其他流域范围内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 | 同安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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