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 |
4 | 划定全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 | 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水利局 | 国土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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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取水工程限期封闭和削减取水量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 水利局 | |
6 | 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推行配套建设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 市政园林局 | 规划局 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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